抢注姓名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处罚(11)

董炳和建议,强化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的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它们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无论是纳入人格权还是设立单独的形象权,使公众人物在对抗商标抢注时有更充足的权利依据 。 同时,在商标注册过程强化对姓名商标的审查,对申请人名义与姓名不一致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姓名主体同意的书面文件或权利转让凭证,在审查环节上尽量减少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可能性 。

董炳和还建议,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管辖权、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减少维权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 。 建立注册商标强制转移制度,在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直接将争议商标转移给权利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姓氏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回归到姓名主体,既鼓励相关主体维权的积极性,又彻底阻断抢注者获利的渠道 。

姚兵兵则建议,从商标注册源头严把注册关,即使注册没有正当理由取得的所谓注册,在行使所谓的权利时也应有所限制 。 “商标法修改草案中对此类问题已经关注,并立法予以规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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