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姓名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处罚( 七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体育明星更受商标抢注者的“青睐”,是因为他们的姓名具有更高、更加稳定的商业价值 。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抢注者的投机心理之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球员和运动员平常要忙于训练和比赛,商业敏感度不高,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保护的意识不强;二是我国体育运动的组织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没有像演艺界那样普遍有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三是制度缺陷,在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 ”董炳和说 。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也认为,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就可以申请商标”,而维权成本高,“往往因为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望而却步” 。 同时,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进行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 此外,国内体育行业对于商业价值的开发管理缺乏相应制度,体育名人或相关机构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布局意识,无法预见或顾及不到商标抢注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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