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敲响侵权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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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法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敲响侵权警钟

本文标题:亭湖法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敲响侵权警钟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采访人员从亭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018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为商标权纠纷和著作权纠纷,且系列案件居多。本报特整理几则典型案例,邀请法官点评,以期增强读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卖出一瓶“江苏洋河”酒 小店赔了一万元

“洋河”酒众所周知,市区大多数烟酒店有售。但“江苏洋河”酒是“洋河”酒么?这不,市区一家烟酒店因为销售“江苏洋河”酒,被人取证后诉至法院,这家烟酒店赔了一万元。

2016年11月28日,魏某来到市区盐阜嘉园裙楼某烟酒店,花了35元购买了一瓶白酒并取得盖有“某烟酒便利店”章的收款收据一张。白酒的商标上标注有“江苏洋河”“青花瓷”“柔和”“宿迁市洋河国府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两名公证人员对现场证据进行了公证。

魏某的真实身份是南京立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受苏酒集团委托来维权。原告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系注册号为1470448号“洋河”商标的注册人,洋河集团后与子公司苏酒集团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苏酒集团负责洋河酒厂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

原告认为未经自己的许可使用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亭湖区某烟酒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法官点评:(亭湖法院副院长 徐宁)

“洋河”一词作为酒类商标与商品结合使用时,消费者一般容易认为是在标指这一商品的出处,该标志因而具有固有显著性,能够使消费者对酒的来源产生认知。某烟酒店销售的白酒在外包装正背面、瓶身正面均标有“江苏 洋河”字样,其中“洋河”与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洋河”为商品商标的联想,或是认为“洋河”与其商品来源有关,进而对使用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了“洋河”商标所有者的利益,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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