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敲响侵权警钟( 二 )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 KTV被判侵权

2017年4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井某及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盐城市区某娱乐中心K09包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井某使用点歌系统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依次点播了包括《爱就爱了》等在内的275首歌曲,同时由公证人员对播放歌曲的过程进行录制。

公证书所附《歌单》上记载有275首MTV作品,其中270部MTV作品涉嫌侵权。后井某代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该娱乐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放映涉案270首音乐电视作品,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500元。

法官点评:(亭湖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马立国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拉OK点唱服务,系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虽然被告出示了其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VOD系统供货合同》,其中载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VOD设备及57个包厢点播系统,以此证明其有权使用曲库内的歌曲。但该合同不能反映被告已经付费取得涉案歌曲播放权或其他著作权使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销售假冒品牌电气设备 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蔡某在担任盐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新城公司发包的5个工程,投标确定工程使用电气元器件品牌均为“Schneider”。但被告人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其他品牌断路器后,指使被告人丁某某与其一起将印有原品牌标识的标签撕去,重新粘贴打印有“Schneider”商标的方式,向新城公司销售假冒“Schneider”商标的智能断路器3个,并用在正式用电工程中,计价值人民币114168.18元。被告人蔡某还直接或指使被告人丁某某联系购买假冒“Schneider”商标的智能断路器18个、塑壳断路器182个、接触器34个,并销售给新城公司,使用在其他正式用电工程中,合计价值人民币87541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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