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当被告( 二 )

社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 , 请求其责令第三人变更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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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申请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了《工商总局关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决定》(简称《处理决定》) , 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企业字号不同 , 且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 , 故核准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 , 驳回了该请求 。

原告不服 , 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 , 故依照《行政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 向知产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处理决定》 , 并重新作出决定;判令第三人停止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第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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