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 三 )
另外 , 在监管实践中 , 特别需要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 , 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 国家规定P2P平台业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 其主要界限 , 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 P2P平台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 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 , 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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