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经营模式混杂 员工权益受侵害找谁讨说法?( 三 )

庭审过程中 , 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主张与王女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 同时表示苏州街店系其加盟店 , 其独立经营、独立管理 , 总部只是对加盟店新入职人员提供短期的入职培训 , 并不参与加盟店的人员管理 , 苏州街店实际主体为某商业公司 , 并当庭出示了《加盟协议书》、加盟费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

后依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的申请 , 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 发现向王女士每月支付工资的账户为苏州街店商业公司的名下账户 。 后该商业公司主动到庭说明情况 , 认可自己加盟商的身份 , 同时认可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 , 但表示已经以商业公司的名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 并当庭予以出示 。 对此 , 王女士认可该份劳动合同系本人签署 , 但表示自己一直认为应与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存在劳动关系 , 故提起本次诉讼 。 庭审结束后 , 王女士表示认可自己与商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并主动撤回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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