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过了,手握借条没赢官司( 二 )

首先 , 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 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债权人胜诉权消灭 , 但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债权人仍然享有债权 , 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 , 债权人仍有权受领 。 也就是说 , 诉讼时效届满有可能使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其债权 。 本案中 , 《借条二》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该项诉请 。

其次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具体到合同之债 , 一方面 , 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 , 自履行期限届至时开始计算 。 本案中 , 《借条二》明确约定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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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期限是2014年5月前 , 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便从2014年5月1日开始起算 , 因此 , 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3年 ,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法院因唐某提出的时效抗辩 , 驳回了陈某对《借条二》的诉讼请求 , 是合法的 。 另一方面 ,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 , 此时权利人应当通过催告给予义务人一定的准备履行期限 , 该宽限期届满 , 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 本案中 , 《借条一》未约定还款期限 , 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陈某要求唐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但因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起诉前曾要求唐某归还借款 , 故此时不会出现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 。 借条中是否约定还款期限 , 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同 , 这是本案中法院对陈某依据两张借条分别提出两个诉请作出不同判决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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