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奖励产假工资谁“埋单”?专家:由基金支付( 二 )

“在服务性行业,女职工比例占到70%~80%,如果奖励性产假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对企业而言负担很大。”熊建明认为,这会加重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使很多企业不愿招聘育龄女职工。

即便是在同一地区,情况也各有不同。熊建明调研发现,有的企业效益好,奖励产假工资发得高,有的企业因效益不好或管理不规范,不能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8年的新生儿数量比2017年减少了200万人。在他看来,出生人口的减少与女职工不敢生、生不起有关。

熊建明管理的企业在多个省市有分公司,这也使他注意到了各地奖励性产假工资标准并不统一的现象。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江西、安徽、上海等地,也将奖励产假工资纳入了生育津贴。而与广东情况类似的还有陕西。2016年,陕西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但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这对于在多地有分公司的企业而言,待遇管理上很难平衡。”熊建明说。

难点:各地基金结余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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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注意到,对于奖励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支付主体的争议,广东省人社厅去年曾回应:“由于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突出、生育保险待遇人均支出增幅明显,加之‘全面两孩’政策的生育释放期,出于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考虑,暂不宜将生育奖励假期工资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

从广东省人社厅去年公布的数据来看,2017年该省生育医疗费用支出37.66亿元,比2016年增加14.17亿元;生育津贴支出71.15亿元,比2016年增加33.85亿元。全省生育保险基金平均可支付数从2016年底的23个月降为10个月,其中广州等4市可支付数低于3个月。

“生育保险基金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各地区基金结余不均衡,部分地区结余规模较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劳动经济与社会保障学系主任孙守纪认为,实现奖励性产假工资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难点,主要在于生育保险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因此很难在全国层面形成制度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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