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讨要货款反被控刑案4换罪名 中院二次发回重审( 五 )

王润志仍不服上诉 。 2018年7月9日 , 汕头中院再次书面审理后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认为“一审法院将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变更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没有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 , 属程序违法” 。

至此 , 王润志自被公安机关刑拘以来 , 先后被以伪造印章罪刑拘 , 被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捕 , 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 一审法院又先后以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决 , 变换了4次罪名 。

3年未决 , 检方再补充侦查

案件进入第三次一审 。

案卷材料显示 , 在此前多次审理中 , 关于3651A采购合同的由来、雅娜公司对该合同是否知情且认可系辩论焦点 。

王润志的辩护人杨志强认为 , 涉案3651A合同系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与家润多超市签订的 , 雅娜公司对该合同是明知和认可的 。

“案件争议的问题 , 源于双方协议中将50个进场条码增加到80个 。 ”杨志强介绍 , 因雅娜公司原有的3012A合同进场条码只有50个且不能增加 , 而补充协议中要求将进场条码补充到80个 , 于是王润志将与另一公司的3651A合同(有128个条码)变更到雅娜名下 , 以变通的方式实现雅娜公司在家润多门店进场条码达到80个 。

“通俗地理解 , 为了实现雅娜公司要求的80个条码 , 从另一合同‘借’了30个条码给雅娜公司 , 卖了雅娜公司的货 , 不存在让雅娜公司多承担不该承担的税票 。 ”王润志称 , 上述变通办法与相关各方均进行过沟通且同意 , “变通后实际上减少了双方的费用 。 ”

“在雅娜公司报案前 , 3651A合同在2011、2012年履行了两年 , 雅娜公司也有基于该合同的回款 。 根据双方约定 , 超市的货款是汇到雅娜公司的账户上的 , 如果雅娜公司不认可该合同 , 是不会给王润志回款的 。 ”刘凯告诉澎湃新闻 , 他将继续为王润志作无罪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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