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版权制度为文艺腾飞插上翅膀(艺海观澜·文艺创作如何强起来④)( 三 )

文艺领域IP经济兴起也增加版权纠纷 。 虽然一源多用的作品开发模式在前互联网时代早已有之 , 但IP经济下作品开发不再是依次相继的商业接力 , 而是由不同艺术门类创作者和制作方协同配合的交响合奏 。 如今 , 不一定是先有小说再有影视剧改编 , 而极有可能是围绕某个叙事主题和某个人物形象 , 在不同媒介、不同创作主体间同步交互进行内容生产和传播 。 因为IP巨大市场价值 , 共时性的活态文本在不同创作主体之间快速交替往复 , 使版权归属和确权变得更加困难 。

这些来自互联网的变量对版权制度提出挑战 , 亟待版权观念的调整与完善 。 从设计初衷上 , 版权制度通过作品产权化保障权利人获取市场收益同时 , 也设计许多制度保障使用者的自由或便利 , 以促进使用者创作 。 结合当下互联网创作现状 , 一方面要警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扼制后续创造——畅销作者和出版者话语权往往更强 。 金庸诉江南案中 , 法院没有支持金庸的著作权侵权诉求 , 避免版权保护范围被过度扩张而侵害同人创作自由;同时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 , 保护金庸获得其创造的知名角色形象被商业利用后所产生的市场收益 。 另一方面 , 在版权保护的模糊地带 , 也不能因为对公有利益保护过度 , 导致作者无法获得应有市场收益而挫伤创作积极性 。 琼瑶诉于正案中 , 法院通过对公有创作素材和独创性情节的合理拿捏 , 认定于正作品因实质性相似侵犯改编权 , 实现以公平促创作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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