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无房贫困户或可免租住保障房(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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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曾有自有住房 , 已过户给子女或出售给他人的(不含因病、因灾、因贫等原因变卖住房);

三是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含入住镇村集体公租房或幸福大院) , 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

四是有赡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不包含外嫁女)有能力提供安全居所的;

五是本人认可不需政府帮助、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长期安全住房的;

六是临时分户的 , 只包含无房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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