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盐城市将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二 )
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转入盐城市职工医保在经办服务、待遇保障上提供了哪些新体验?
在原参保地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转入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自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转出、转入期间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应予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予以报销。超过3个月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从续保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这项政策使流动到盐城市就业的人员可以及时转移医保关系,获得医疗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例如:王女士今年3月份从扬州流动到盐城市就业,流动前一直处于连续参保状态,在5月10日因急性阑尾炎到市一院住院治疗,治愈后出院。只要王女士于6月30日前办理转入手续,并补缴了4月到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尽管发生在转入续保之前,也是可以报销的;但王女士拖延到7月1日之后办理转入续保手续的话,到10月1日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5月份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能报销。
盐城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如何衔接?
本市范围内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例如:亭湖区盐东镇居民钱先生,自2017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今年4月10日转入亭湖区职工医保,从7月1日起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报销待遇。5月15日钱先生因病到亭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亭湖区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对参保职工就诊和费用结算手续有什么具体要求?
参保职工无特殊情况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参保职工因非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
门诊普通疾病补偿待遇带来哪些新实惠?
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再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为0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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