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示范社”突遭叫停争议( 四 )

相城区政府只引用了《宪法》第九条第一款,没有引用第二款,即:“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前款所称农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专家表示,在特殊情况下,有其他法律的特别性规定时,集体对于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拥有所有权。这时所有权的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由劳动群众集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自然资源的权利。此时,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为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承包合同还是经济合同

2019年3月11日,相城区农业农村局的书面答复称:“阳澄西湖水面养殖是合作联社承租集体水面进行生产性养殖经营活动,并不适用《土地承包法》,养殖经营行为依《水面生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进行,系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性质的合作联社签订的商业合同。

该答复的核心是说,“合作联社”是“公司性质”,所以签订的合同为经济合同,而不是承包合同。

“合作联社不是公司,是经济组织成员的互助组织。”西湖合作联社负责人称,合作联社是《宪法》第八条的“专业合作社”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很显然,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是《宪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是互助性经济组织,而不是公司。”该负责人说。

上述专家论证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股的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不管合同叫什么名称,但实质是承包经营合同,应适用《土地承包法》,到期就应依法续签。只要水面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性质不变,只要渔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不变,无论合同起什么名称,属于农村承包合同的性质就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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