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示范社”突遭叫停争议( 三 )
养殖水面性质争议
不再续租,没有补偿,广大渔民及西湖合作联社提交了不同意无偿被征收的《请愿书》。但政府方面仍然采取了强拆的措施,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苏州市相城区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法是,阳澄西湖系国有水面,合同到期不再续租,是严格依照《合同法》、合同约定实施的行为,因此不予补偿。
关于阳澄西湖水面的性质,相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法出现了反复,多次在书面答复中称是集体所有,后又称是国有水面。
4月4日,相城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公告称,阳澄西湖作为国有水面……《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西湖合作联社相关负责人表示,渔民们世世代代在此水面从事养殖活动,渔民们当然有权在此继续承包。如果水面是国有,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我们渔民、联社都是和村、镇集体签承包合同呢?为什么政府组织拔围桩时让村委会集体与其签合同呢?
“中央三令五申地强调,农村承包责任制满30年后,再延长30年,保持承包政策的长期稳定。这当然适用我们相城区的农村承包水面。”该负责人说。
为了依法维权,西湖合作联社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圣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解志勇5位专家对本案进行了论证。上述专家认为,养殖水面适用《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即农村土地的概念,而不适用《宪法》第九条,《宪法》第九条侧重讲自然资源。
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的养殖水面原则上为集体所有,例外情况为国有。若政府认为是国有的,应由政府举证证明。
“政府先是说该争议水面属于集体所有,后又说属于国家所有。如果相城区政府不能拿出原始证据证明属于国家所有,那就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养殖水面。”西湖合作联社负责人表示,到目前为止,相城区政府没有拿出任何表明阳澄西湖水面为国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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