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四宗违法报告掺假 投行安信证券诚信抹黑(18)

(三)三维丝信息披露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职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4条规定 ,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0.2.11条规定 ,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 ,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 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若对于某一关联方 , 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 须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及披露时间等情况……(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 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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