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锦绣未央》抄袭案一审宣判 被判赔13.65万元( 六 )

法院认为 , 因当当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销售《锦绣未央》图书的来源 , 故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

5月8日 , 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锦绣未央》在116处语句、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 , 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 故判决周静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当当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周静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驳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 (文/本报采访人员 赵加琪 通讯员 黄硕 谢雨佳 王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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