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硕投资违规股权代持 总经理胡达未恪守职业道德( 七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青岛证监局

2019年5月8日

关于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5号

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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