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名司机撞人后离开现场 保险公司拒赔( 二 )

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司机吴某虽然陈述在发生事故时并不知情,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来认定,而是以吴某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全责。

吴某表示,当时其正常行驶,即未超载也未有超速、变道等行为,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

物流公司方面则表示,对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什么意见,但吴某不存在逃逸行为。" 有交警队提供的监控录像为证。" 物流公司认为,刮擦死者电动车的位置是货车的死角,司机观察不到,对保险公司不赔付有异议。

原告也认为,吴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其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是同一回事。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00万余元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通常理解,保险公司通常在肇事者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免责,而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

本案中,公安卷宗中笔录显示,被告吴某陈述其事发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铜山区交警大队仅认定吴某驾车驶离现场,虽将 " 驶离现场 " 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其负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并未认定该行为系肇事逃逸,根据事故认定书,无证据证明吴某在该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因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的解释,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既不利于伤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车主购买商业保险减少损失的投保目的实现。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8年12月,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89万余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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