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有权说“不”( 二 )

  律师通过指导该职工收集整理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更表等证据材料 , 发现该公司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均规定 , 用人单位拥有单方调岗权 。

  正在律师发愁之时 , 4月10日该职工收到公司的书面体检通知书 , 於是 , 律师盯住“体检通知书”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系杂讯和吸尘这一关键事後证据 , 於4月11日 , 依法申请仲裁 , 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庭审过程中 , 公司方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该职工进行岗位调整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 系合法合理 。

  律师则指出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 ,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危害及相关防护措施等 ,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 , 劳动者有权拒绝 ,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该公司将职工调至的是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致害因素为打磨/喷砂)的岗位 , 且未进行上岗前体检 。 因此该职工有权拒绝 , 且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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