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借读生 不得空挂学籍( 二 )

《通知》要求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 。 各地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 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 不得提前招生 , 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生源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 , 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 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 , 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 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 。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 , 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 各类内地民族班、海空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 , 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 。

普通高中学校严禁招收不符合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 , 不得招收借读生 , 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 严禁“人籍分离” , 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

《通知》要求 , 各地要定期核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 , 公布具备资质学校 , 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 。 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 , 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 对高中阶段教育的跨省域东西协作、对口帮扶、联合培养等面向贫困地区的教育扶持政策 , 可按规定跨区域招生 。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 不得实施跨省招生 , 严禁以临时迁移户口等方式骗取高考报名资格等行为;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不得开展合作办学 。 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 , 主管部门应会同主办者采取措施 , 责令限期整改 , 情况特别严重的 , 应停止当年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等职业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 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 。

对于高考招生录取管理 , 《通知》要求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切实落实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主体责任 , 稳妥做好报名、考试组织、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 。 高校和省级招办应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央有关要求 , 会同有关部门周密细致地做好高职扩招百万的补报名、组织专项考试、加强资格审核等工作 , 严格多样化人才选拔标准 , 不因扩招工作而降低规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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