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获刑7年3个月( 四 )

在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上显示 , 法院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 , 逃避海关监管 , 向台湾卖家购买枪支20支走私入境 ,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 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 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枪支 , 涉案枪支也未流入社会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小 , 致伤力较小 , 且无证据证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 无证据证明其购买枪支目的是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 。

另外 , 刘大蔚作案时刚满18周岁 , 系初犯等特殊情况 , 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接到最高法裁定书后 , 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表示 , 下一步他将和刘大蔚及家属商量后 , 再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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