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情人200万,妻子要求全额返还获法院支持( 三 )

此外 , 小冰表示 , 其收到的3笔共计近百万元的款项中 , 第一笔系代张先生公司进货的货款 , 已于当日汇至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系为代张先生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 , 已于当日转汇至张先生的境外账户 , 自己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 。 但小冰提交的相关证据 ,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争议事项的关联性不足 , 无法证明小冰自身主张 。

小冰还主张其经常帮助张先生或张先生的公司购物 , 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 。 法院认为 , 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 , 无法证明与张先生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 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 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 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 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 法院认定 , 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冰名下 , 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 判令小冰须向李女士返还2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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