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情人200万,妻子要求全额返还获法院支持( 五 )

关于共同共有 , 法官认为 ,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劳动而产生的 , 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 一般认定无效 。 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 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 , 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

本案中 , 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冰名下 。 张先生及小冰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 , 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 , 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 ,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张先生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 , 同时考虑到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情况 , 小冰应将上述款项返还李女士个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