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环境损害赔偿案判赔500万,偷排生产污水224吨( 二 )

彭州市环保局及时向彭州市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 彭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并于2018年3月9日将案件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6日完成审查提出公诉;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

根据相关规定 , 本案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就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损害向赔偿权利人成都市人民政府进行赔偿 。

该刑事案件侦办与起诉审查期间 , 在成都市和彭州市法院、检察院的指导和协同配合下 ,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代表成都市政府与上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多轮磋商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0日与部分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一致 , 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 。 其中 , 黄世虎赔偿200万元 , 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赔偿50万元 , 薛涛赔偿50万元 , 都江堰市中亚有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50万元 , 唐钢赔偿50万元等 , 赔偿金额共计508.6万元 , 目前赔偿金额已全部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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