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 二 )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 , 邮编100044 , 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

附件: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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