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 四 )

向不同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分别申报安全评估 , 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连续提供个人信息无需多次评估 。

每2年或者个人信息出境目的、类型和境外保存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 。

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报书 。

(二)网络运营者与接收者签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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