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受雇打包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获刑八年,不服判上诉( 七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一审判决书曾对几名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及枪支数量的认定进行评析 。

一审法院认为 , 枪支不仅指整枪 , 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散件可能被改装成枪支 , 却故意规避进而销售盈利 , 故销售动机不影响定罪 。 因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枪支解释》)第七条 , 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折算出被告人销售枪支的数量 。

王永的二审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广鑫告诉澎湃新闻 , 一审法院以主观归罪 , 机械适用《枪支解释》规定来折算王永的枪支数量存在错误 。 程广鑫认为 , 如果但凡可以用于制造枪支的零部件就属于枪支散件 , 处罚范围可以无限扩大 , “螺丝、塑料都可以用于制造枪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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