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千万不要触犯( 四 )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是严肃的组织纪律 。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 , 既不交心 , 也不交底 。 比如 , 2019年1月 , 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 , 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 , 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 , 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 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 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 不准买卖股票 。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 , 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 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 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 , 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 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得继续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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