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还原事件全过程( 十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常仁尧 , 为报复被害人 , 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 , 借故生非 , 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 , 并有意录制视频 , 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 , 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辩护人则认为 , 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 第一条规定 ,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 无事生非 ,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辩护人提出 , 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是无事生非 , 而常仁尧的行为并非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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