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被辞退 暴露女职工保护短板( 三 )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 , 当然希望员工能够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 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 但企业在明知范女士身体状况需要继续休养的情况下 , 没有充分考虑其合法权益 , 且未采取替代性措施 , 简单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 , 在一定程度上仍侵犯了范女士的合法权益 。 同时 , 范女士的遭遇也暴露出在妇女孕产权益保障方面的短板 。 对於妊娠反应剧烈 , 身体状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怀孕妇女 , 可否为其设立一定权益保障规范 。 比如 , 可根据医院检查和建议申请休假保胎 , 单位应根据怀孕妇女实际身体状况与其协商安排替代性劳动 。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 ,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 并非是让其只在法律范畴内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益 , 甚至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规避相关责任 , 而是倡导用人单位在遵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 , 给予女职工们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实际帮助 。

  巩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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