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被辞退 暴露女职工保护短板

  7月8日澎湃新闻报道 , 来自成都的范女士在入职不久後因妊娠反应剧烈 , 在医生的建议下於今年3月休病假保胎 , 因其工龄未满一年病假只能请3个月 , 期满4天后 , 范女士被公司以“连续旷工4日”为由解雇 。 据报道 , 范女士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後向公司的一位总监反映情况 , 该总监回复称 , 公司的制度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定的 , 相关决定也是按照规定办事 。

  一方面 , 公司认为自己是依法依规办事;另一方面 , 范女士认为公司请假制度不健全导致自己被解雇 。 嘴仗当然不能解决问题 , 还是用法律来评评看 。

  首先 , 我国法律确实没有规定孕假、保胎假 , 企业所说的3个月病假於法有据 。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给予相应医疗期 , 其中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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