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男子申诉32年被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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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岁男子申诉32年被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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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诈骗罪,今年69岁的盐城人耿万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此后,该案历经上诉、再审、提审,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耿万喜随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今年7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耿万喜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一案,作出(2019)苏委赔6 号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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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32 年,终获无罪判决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1986 年 6 月 25 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 年 10 月 7 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 年 10 月 21 日至 26 日,耿万喜以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 3 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 1986 年 3 月追回赃款。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86 年 11 月 24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3 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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