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男子申诉32年被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三 )

一是关于退休待遇落实问题。耿万喜被羁押期间,其原单位已经解散,相关人员均自谋职业。而且,耿万喜已于 2012 年 1 月补办了职工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他的工龄起算时间是 1970 年,远在因本案被羁押前。耿万喜现再次要求办理养老保险,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是关于工资补发或经济补助问题。耿万喜原所在单位已不存在,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耿万喜共被羁押 1590 天,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耿万喜可获得相当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补偿金 1590×315.94=502344.6 元。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耿万喜还可以获得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百分之三十五的精神抚慰金。两项补偿合计近 68 万元。

耿万喜主张补发其自被羁押起至 60 周岁的工资,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其原所在单位早已解散,也没有事实基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过程中,经调取相关材料并向耿万喜核实,查明了耿万喜原所在单位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在耿万喜被羁押期间被解散,相关工作人员均自谋职业,以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 2012 年 1 月为耿万喜补办了职工养老保险等事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还和耿万喜商谈了补偿方案,具体为: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盐城中院落实,向耿万喜支付相当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补偿金 68 万元,另考虑耿万喜的实际情况,再给其补助 10 万元,合计 78 万元。耿万喜不同意该补偿方案,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工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合计 2029230.51 元。江苏高院认为,耿万喜提出的赔偿数额,既不符合苏高法发〔1998〕28 号文件规定,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7 月 12 日,耿万喜的代理律师告诉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下一步可能会向最高法就申请国家赔偿提起申诉,但目前耿万喜还没有最终决定。(采访人员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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