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男子申诉32年被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二 )
2018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最终,法庭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该案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遭驳回,法院称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2018 年 6 月 20 日,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自被羁押至假释期满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被羁押至 60 周岁的工资损失、按人均寿命的养老金和医保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 1644030.5 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耿万喜不服,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 ) 苏 09 法赔 1 号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适用法律正确。
江苏高院认为,耿万喜于 1986 年 4 月 28 日被逮捕,1990 年 9 月 3 日被假释。《国家赔偿法》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 19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 1995 年 1 月 1 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我国针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以 " 每日赔偿金 " 的方式计算。因此,随着羁押解除,侵犯人身自由的状态就终止。耿万喜于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被假释解除羁押,因此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个案答复的方式明确,因再审改判无罪案件当事人在假释期间实际上未被羁押,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高院: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对耿万喜进行经济补偿
江苏高院认为,虽然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但对耿万喜应当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根据规定,耿万喜案的善后工作涉及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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