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菜叶“污染环境”被罚35万,云南三司机告赢生态环境局( 七 )

李星林还称 , 其倾倒菜叶是用于喂养家畜 , 但法院根据其倾倒的菜叶数量及保存的具体现状等 , 认为李星林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安宁分局提出的李星林等倾倒菜叶并非为了养殖的意见 , 符合本案查明事实 。

安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李星林等作出处罚 , 该条规定:禁止利用无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相关处罚决定书对李星等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表述为“倾倒”菜叶 , 但处罚所依据的上述条款 , 则认定李星林等人的行为是“存贮、输送” 。 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 , 认为李星林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存贮、输送”情形 , 原告提出的“烂菜叶不能归类为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意见 , 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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