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未经授权使用智能快件箱 最高罚款3万元( 二 )

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上 , 《办法》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 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 ,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 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

而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 , 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 , 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 而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 , 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

《办法》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 , 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 。 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 , 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 , 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 , 并规定了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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