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二 )

  市场退出与市场准入一样 , 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我国现行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 , 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做了相应规范 , 但仍然存在一些关键制度的缺失、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有效衔接甚至存在冲突与矛盾之处 。 为此 , 《改革方案》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 , 按照市场的规律和法律的逻辑 , 确立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 , 对市场主体的退出事由与退出方式进行了合理分类 , 并重点对清算注销退出、破产退出、特殊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提出了综合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的要求 。 不仅如此 , 《改革方案》还对市场主体优劣甄别机制、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 并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 , 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 , 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

  《改革方案》在体系上较好地反映了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律 , 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 强调市场主体退出的外部效应、改革方案的体系化构建以及改革要求的可行性 。 对市场主体退出方式、破产法律制度、特殊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的改革内容进行简要的列举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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