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三 )

  市场主体退出的方式 。 《改革方案》依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将退出事由分为自愿解散退出、强制解散退出和破产退出 。 同时 , 根据实践中因公共政策导向和主体违法等特殊情形 , 以及强制注销改革的试点情况 , 《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 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 这种分类既考虑到了现行立法规定的合理逻辑 , 也关注到了实践中退出方式改革试点的情况 , 为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的优化设计提供了改革空间 , 具有现实可行性 。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 破产程序是市场主体退出方式中最为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程序 , 《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 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 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进行困境拯救;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 , 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 《改革方案》提出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 , 明确要求厘清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 针对实践中启动机制不畅、阻碍程序启动等问题 , 《改革方案》要求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 , 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强调要研究规定企业和企业高管的破产申请义务 , 强调总结执行转破产实践经验 , 明确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法律地位;针对破产案件审理难的问题 , 《改革方案》提出了建立简易破产程序 , 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和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等非常有针对性的改革要求 。 《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 , 在对实践中的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进行了研究总结的基础上 , 提出了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的改革要求 。 《改革方案》提出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 倡导重整理念 , 强调观念更新 , 并根据司法实践中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 , 提出了明确受理标准、细化强制批准标准等改革要求 。 此外 , 《改革方案》还提出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加强司法能力与中介机构建设等与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的改革要求 , 对于个人破产立法、破产审判中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破产审判和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 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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