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恋爱”诈骗获刑 前夫不服共债370万申请抗诉( 六 )

  在湖南老家休养一年后 , 王丽来到上海租房居住 , 而景玉生则常留南通 。 也正是在2008年至2012年这段时间里 , 王丽先后与多名男子以“恋爱”名义交往 。

  案卷资料显示 , 2008年末至2009年末 , 王丽与重庆商人罗某某维持恋爱关系 , 并从罗某某处获得544.48万元 , 此案目前仍属在侦状态 。

  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 , 王丽又通过网络结识云南昆明男子刘某某 , 两人同样建立男女朋友关系 , 并向刘某某借款总计370万 , 也是这笔借贷后续引发了夫妻共债争议 。

  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 , 王丽仍以相同方式认识江苏南京男子徐某某 , 先后从徐某某处获得44万元 , 后经南京市溧水区法院认定 , 王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 犯诈骗罪 , 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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