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恋爱”诈骗获刑 前夫不服共债370万申请抗诉( 十 )

  景玉生在再审申请中提到 , 王丽与刘某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 , 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此外 , 景玉生坚持 , 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 涉案借款也是王丽个人债务 , 与其无关 。

  2016年12月24日 , 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判决 , 维持原判 。 判决书认为 , 王丽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丽和景玉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一、二审中 , 景玉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 , 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 , 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与此同时 , 从王丽的消费开支可看出 , 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 , 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它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因此景玉生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

  景玉生对终审判决依旧不服 , 他认为案涉债务均系王丽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情况下形成 , 且债权人刘某某正是其恋爱对象 , 并且最高法判决明确本案最初为王丽个人借款 , 直至2012年4月29日之后才转为夫妻共债 , 景玉生表示 , 对于这一“债务加入”自己无任何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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