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历时6年告赢九粮液 分析称此次判决有导向意义( 三 )

  2013年3月 , 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 。 2014年1月 , 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 五粮液上诉后 , 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 。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 , 2016年11月 , 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 最高法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 2019年5月 , 最高法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

  最高法审理认为 , 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 , 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 , “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 。 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 , 仅一字之差 , 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 , 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 , 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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