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消委"蚊子屙屎说":字体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 )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 根据网上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数量问题 。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本院受理9件 , 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 。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 。 上述系列案系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 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时 , 双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 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且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 , 故本院对上述案件依法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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