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纠偏“抢井盖不立案”,也是对执法者的警醒( 三 )

  当然 , 也要客观地指出 , 这起事件在之前的处理过程中 , 的确有不够妥当之处 。 哄抢他人财物 , 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 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 哄抢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如果情节再严重些 , 《刑法》还规定了“聚众哄抢罪” , 明确“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不过 , 一开始 , 在办案人员眼中 , 这起本应立案的“哄抢事件”还不够格:一是没当面 , 二是数量不够 。 从法律上来讲 ,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 货物掉落路旁 , 就算货主不在 , 也是有主物 , 如果将其据为己有 , 就有侵占违法犯罪之嫌;如果趁在场货主不注意 , 将下水道井盖搬运回家 , 则是盗窃行为 。 无论侵占 , 还是盗窃 , 都不应如此“轻描淡写”放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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