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纠偏“抢井盖不立案”,也是对执法者的警醒( 四 )

  或许 , 办案人员也有“苦衷” 。 毕竟 , 立法上存在“真空地带” , 刑法规定此罪须为“纠集多人 , 实施哄抢公私财物” , 主体是聚众哄抢的组织者和煽动者 , 这就为诸多参与者逃避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 。 再就是受制于“法不责众”理念 , 违法者肆无忌惮 , 而办案者则瞻前顾后 , 该打的板子打不下去 。 是以 , 现实中类似聚众哄抢亦鲜有被严惩者 , “不了了之”居多 。 当年 , 连霍高速公路兰州天一山庄附近 , 货车翻车后30万元葡萄遭抢 , 货车司机欲哭无泪 , 也只是乱象一幕 。

  聚众哄抢是法治社会的毒瘤 , 视若无睹只会“养痈为患” 。 就这起事件而言 , 上级机关介入督办、将涉案人员停职调查非常及时 , 值得肯定 , 不过 , 也要看到这并非“治标之策” , 还需要更加健全的制度设计 。

  在立法上 , 除追究组织者刑责外 , 还应根据“不听劝阻”“多次哄抢”等严重情形 , 明确有关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 司法、执法应织密法网 , 即使有关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犯罪 , 也应比照侵占、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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