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方首次以和解方式办结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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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方首次以和解方式办结公益诉讼案

  “通过你们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母亲河’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我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 8月5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四楼会议室里,张全明(化名)在和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据悉,这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例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流域的禁渔期。就在今年的5月23日晚上,趁着夜色,张全明带着属于禁用渔具的三层刺网来到了长江南京段某处水域,在江边平台撒下了渔网。公安机关抓获张全明时,他已经捕得鲫鱼一条、鳊鱼两条、白鱼一条。

  案件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进行刑事审查的同时,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给了民行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该起案件发生在长江流域,而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渔业资源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张全明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破坏了长江南京段水产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进行立案审查。

  “张全明非法捕捞所获不多,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较小,如果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主张生态损害赔偿,不仅周期较长,而且鉴定费用也将远高于当事人可能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额,这是否为最佳的处理方式呢?”在案情分析会上,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得到与会人员的肯定。

  既然在该案中通过公益诉讼方式主张生态损害赔偿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那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呢?承办检察官研究后,提出了通过和解方式办案的思路,并找到了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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