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 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这种结果发生 。 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 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 , 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 这里的“诈骗” , 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 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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