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 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 , 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 , 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 , 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 , 则不构成本罪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 , 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 , 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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