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24)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都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 。 逾期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利息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按照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 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 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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