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28)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 , 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未拨付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金融机构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等情况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未依法履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及相关职责的 , 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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